「遺囑」是一種常見的法律文件,可用於跨代財富傳承,讓上一代能夠依照個人意願,於離世後將財富和資產轉移至指定的遺產代理人來處置及轉予指定的親人或其他人士來繼承。除了「遺囑」,你或許也聽過類似的名稱如「平安紙」,但你是否知道兩者之間的分別嗎?平安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文將帶你了解遺囑的法律要求及訂立時需注意的事項,幫助你更有高效率地進行財富傳承規劃。
「遺囑」是指立遺囑人於生前所作出對其死後的財產處置,並於立遺囑人死亡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在香港,遺囑包括遺囑更改附件(codicil)及任何其他遺囑性質的文書(testamentary instrument)。
「平安紙」是一種對遺囑的通俗稱呼。然而,文件的名稱並不會影響其法律效力。只要其內容符合《遺囑條例》(第30章)第5條的要求,它便具有遺囑的法律效力。否則,一般都不視為有效。
要確保遺囑具有法律效力,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定要求,包括格式、簽署方式、意圖,真實意思的表達,遺囑內容的合法性及立遺囑人的行為能力證明等細節。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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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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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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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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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應由專業律師代為撰寫,確保內容符合法律要求。隨後需慎重選擇並委任遺囑執行人,負責管理和分配遺產。遺囑執行人必須年滿21歲,可以是個人(如配偶、子女、親人及朋友)或信託公司。在委任前,需徵得遺囑執行人的同意,並考慮可能與執行人共同遇難的風險。此外,可委任兩至四名遺囑執行人共同擔任,以便協同處理遺囑的所有事宜。
立遺囑人應考慮是否加入尚存條款,以確保遺產分配符合個人意願。該條款可規定,受益人(例如配偶)必須在立遺囑人去世後的特定期間內仍然在世,才能繼承遺產。若受益人早於立遺囑人或在此期間內去世,遺產將根據遺囑所指定,轉由其他受益人繼承。
假如遺囑中未有加入尚存條款,立遺囑人與受益人(或多名受益人)同時遇難,在不能確定其死亡先後的情況下,根據《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219章),須推定按年齡由長至幼的次序死亡,即年長的人先死,再按遺囑內容分配遺產。
若立遺囑人希望將特定財物遺留給配偶獨自繼承,應該在遺囑中特別另外清楚寫明。否則,這些特定財物將成為剩餘遺產的一部份,有機會未能由配偶獨自繼承。
若遺囑受益人尚年幼或有殘障,需特別注意幾方面。
如果受益人未滿18歲或未到遺囑內指定繼承年齡,遺囑執行人將會以信託形式代為保管,直至該受益人年滿18歲或到達指定繼承年齡,方可繼承。此外,遺囑執行人擁有酌情權,可以在子女正式繼承遺產前,適當地撥出部份遺產作為其日常生活開支及教育費用。另外,若受益人為立遺囑人之子女,年齡未滿18歲,還須考慮是否需要加入指定一位人士,聯同仍在世之父親或母親,作為該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負責照顧該未成年子女。但須留意,監護人並不會取代仍在世之父親或母親的法律權利。
對於有殘障的受益人,則須應考慮為其設立特別信託條款,委任信託人或監護人負責管理該受益人所繼承的遺產,確保得到妥善照顧。
居藉是指立遺囑人在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藉,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藉。立遺囑人的居藉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藉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分配立遺囑人的遺產。部分國家(不包括香港)會要求將一定比例的動產遺留給配偶或子女。而一般不動產(如土地和房屋)的分配則根據所在地的法律處理。
除了親友,您可以考慮將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屋等指定贈予特定人士或慈善機構。在訂立遺囑時,立遺囑人須清楚寫出該慈善機構的名稱及是否接受此種形式的遺贈,如需協助,可與專業律師團隊查詢。
【鳴謝宏利身心智富智聯盟:Withers(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香港合夥人Polly Chu朱寶琼律師支持編撰以上內容。】
人壽保障與遺囑訂立密切相關,兩者共同構成完整的財務與家人保障計劃。人壽保險中的身故賠償能為受益人提供一筆現金資源,幫助他們應對突如其來的經濟壓力。而遺囑則確保你的遺產分配符合意願,避免因法律程序或家人糾紛而延誤資源的分配。透過人壽保險與遺囑相輔相成,你可以更清晰地規劃運用資金,或將保險賠償列為遺產分配計劃的一部分,為摯愛提供周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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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白紙黑字」的遺囑或平安紙是財富傳承的重要步驟,配合人壽保險不但能確保遺產按照個人意願分配,還能有效避免潛在糾紛。了解遺囑的法律要求及其他傳承方案,將有助於更妥善地處理資產,為家人提供穩固的保障,並減少遺產處理過程中的挑戰和延誤。透過精心的財富規劃,你能更自信地做出明智決策,為家庭的未來奠定長遠的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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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宏利身心智富智囊團 | 宏利身心智富智聯盟:Withers(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香港合夥人Polly Chu朱寶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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