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並非有錢人的專利,而是每個家庭、家族都要正視的課題。無論資產多寡,遺產繼承的安排皆能幫助我們未雨綢繆,為家人提供財務穩定,避免因人生無常而加重家人的負擔或製造不必要的矛盾。遺產的傳承不僅關乎財富的分配,更是一份對摯愛的心意延續和責任表達。遺產管理涉及許多法律程序和細節,本文將介紹7個遺產繼承的常見問題,幫助讀者了解各個關鍵步驟和注意事項。
香港的遺產繼承須根據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進行處理,涉及多個步驟。首先,相關人士必須向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向法院申請授予書,其包括「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而具體取決於死者是否留下有效遺囑。如果有有效遺囑,並由遺囑內指定執行人申請及法院認為遺產承辦的申請符合要求,遺產承辦處便會發出「遺囑認證」,授權申請「遺囑認證」之一位或多位執行人根據遺囑的內容來管理死者的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因應死者遺產之費用及律師費、分配剩餘遺產予受益人。這些獲授權之人士被稱為「遺囑執行人」。
在無遺囑或遺囑中未指定有執行人的情況下,而法院認爲遺產承辦的申請符合要求,遺產承辦處則會發出「遺產管理書」,該文件通常授予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子女或父母,作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與「遺產管理人」均有「遺產代理人」的身份,其權力及責任大致相同,包括管理及分配死者的遺產予受益人。
向法院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時,申請人需提交相關表格、死者的死亡證、資產及負債清單、遺囑(如申請「遺囑認證」)、申請人與死者關係的證明文件等。在獲得法院授予的「遺產認證」或「遺產管理書」後,申請人可以根據遺囑的內容或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清償死者的所有債務、支付遺產稅(如適用)、殯葬費用及律師費,並將剩餘遺產分配給受益人。
此過程涉及的時間長短取決於申請授予書的複雜程度及是否有爭議,一般簡單申請所需的時間約為5至7個星期。申請人須確保所有文件準確無誤,否則可能延誤審批。
申請遺產承辦沒有法律上明確規定的申請時限。為確保資產安全和順利繼承,申請應該在合理時間內盡快完成,以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或財務損失。
若死者未有立下遺囑,其遺產將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進行分配。
分配方式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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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遺下配偶 | 若死者只遺下配偶,沒有遺下子孫、父母、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或其子孫,該尚存配偶將繼承全部剩餘遺產*。 |
只遺下子孫 | 若死者只遺下子女,而沒有尚存的配偶,剩餘遺產將按均等份額分配給子女,孫子女則不能繼承剩餘遺產。 若有死者子女早於死者逝世,其子女(即死者之孫子女)將平均分得該早逝子女應得的遺產份額。 |
遺下配偶及子女 | 配偶除可先獲得死者去世時在其尚存配偶的任何居所的東西,包括所有的傢俱、衣服、飾物品、屬家庭、個人、康樂或裝飾用途的物品、各類消費品、園藝物品及家畜、汽車及附件,但不包括專用於或主要用於業務或專業方面的實產,或金錢或貸款抵押物(下稱「非土地實產」)。 此外,配偶更可先從死者遺產中獲得50萬元(如有),再將餘下之遺產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子女。 |
遺下配偶,及父母或兄弟姊妹,但沒有子孫尚存 | 配偶除可先獲得死者的非土地實產。 此外,配偶更可先從死者遺產中獲得100萬元(如有),再將餘下之遺產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尚存的父母;如父母已早於死者逝世,則平均分發給尚存的同父同母的兄弟姊妹。 |
沒有配偶或子孫尚存 |
剩餘遺產將會根據以下優先次序分配:
若無任何合資格繼承的親屬尚存,遺產則歸政府所有。 |
*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1)條,剩餘遺產(residuary estate)指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中每項實益權益,但扣除從中適當支付的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
根據《遺囑條例》(第30章),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8歲已婚者、實際服役於海軍、陸軍或空軍的人員及海上的船員或海員即使未屆成年,均可訂立有效的遺囑,在立遺囑時具備足夠的心智能力,能清楚表達其意願,知道並同意遺囑的內容。遺囑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並由立遺囑人在兩位或以上在場見證人的面前簽署,每名見證人在立遺囑人面前作見證及同時在遺囑上簽名作證。
政府已於2006年2月11日,正式取消遺產稅,因此現時遺產繼承無需繳納任何遺產稅。凡在2005年7月15日或之後但在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的遺產(即過渡期的遺產),如基本價值逾750萬港元,亦只會被徵收100港元的象徵性稅款。
處理遺產繼承涉及遺產承辦申請費。如果遺產總值不超過5萬港元,可以透過民政事務總署簡化程序處理,費用較低。如果遺產總值不超過15萬港元而且組合較簡單,可透過遺產管理官辦理,遺產管理官會根據遺產的總值按比率徵收費用。若遺產較為複雜,可能需要聘請律師協助,費用根據律師的收費標準而定,並無固定價格。
【鳴謝宏利身心智富智聯盟:Withers(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香港合夥人Polly Chu朱寶琼律師支持編撰以上內容。】
人壽保險具有獨立的賠償機制。受保人可以事先指定受益人及其分配比例,一般來說,受益人取得保險賠償金的過程並不受制於相對繁瑣的遺產承辦程序。由於保險理賠程序獨立於遺產承辦流程,人壽保險亦是作為一般遺產承辦以外的傳承工具之一。
信託則提供靈活的遺產管理與分配方式。透過設立信託,資產可以根據委託人的具體指示,分階段或條件式地分配給受益人。這在保障未成年子女或控制資產使用方面特別發揮功用。信託資產不受設立者去世後的遺產繼承程序影響,能有效避免債權人索償或司法糾紛,提供穩定且可預測的財務保障。
宏利了解不同客戶對於傳承有著不同需要,因此推出多元化及創新的保障產品,例如「宏摯傳承保障計劃」及「盈傳創富保障計劃3」等,助客戶長遠規劃家庭財富傳承。詳情可參閱相關方案專頁。
從制定合法遺囑、運用保險等工具,到了解遺產的處理程序,這些都是確保家人未來無憂的重要環節。如果對遺產繼承有進一步疑問,建議諮詢專業人士,為你和你的家人提供更完善的方案。
資料來源:
遺囑有什麼要求?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CLIC)
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有沒有時限?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CLIC)
備注:
本文刊載的資料及資訊只供參考,以上內容並不代表宏利的財務分析、建議與立場。宏利不保證資訊的完整性和準確性。如有需要,請諮詢專業人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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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宏利身心智富智囊團 | 宏利身心智富智聯盟:Withers(衛達仕律師事務所),香港合夥人Polly Chu朱寶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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