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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新CIES) 現已出台,並於2024年3月1日開始接受申請,以吸引更多新資金和人才落戶香港,為經濟注入嶄新動力。

憑藉低稅制及良好營商環境,香港一直擁有國際金融中心優勢。宏利紮根香港125多年, 已發展成為本地主要金融服務機構之一,提供多元化的保險產品以及財富與資產管理方案,以助您輕鬆作出明智抉擇,實現精彩人生。

根據入境事務處及投資推廣署的規則,此計劃最低投資門檻為$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申請人可透過在港投資不少於$2,700萬港元於獲許金融資產及/或非住宅房地產;亦同時須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不少於$300萬港元,來支持創新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從而符合計劃相關的投資規定。

宏利1為《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之一,憑藉強大的理財顧問團隊及一系列涵蓋不同投資領域的金融產品,我們致力配合您的需要,協助投資於獲許金融資產及財富管理,是您財富路上值得信賴的合作夥伴。此外,透過與第三方機構合作2,宏利的客戶可進一步獲得有關此計劃的諮詢,並了解當中的執行要點,引領您在財富路上開展新旅程。

 

在《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下,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為其中一類獲許投資資產(歸屬於獲許金融資產項下)。宏利提供以下的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供客戶選擇:


 

1宏利是指宏利人壽保險(國際)有限公司(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責任公司)及宏利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2本公司與第三方機構訂有轉介合約,由該第三方機構提供《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的諮詢服務,此等服務將會按您與該第三方機構直接訂立的協議向您提供。宏利對第三方機構所提供的任何建議及/或資訊均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有需要,宏利理財顧問團隊將樂意協助。

Smiling young lady using cell phone on urban rooftop, with illuminated city skyline as background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簡介

  • 中國籍且已取得外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台灣華籍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或外國國民^。
  • 年齡:申請人提出淨資產審查申請時須年滿18歲或以上。
  • 淨資產:在提出申請日期前兩年的整段期間內,㇐直絕對實益擁有市值不少於$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的淨資產。
  • 證明沒有不良入境記錄,並符合一般入境及保安規定。
  • 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如有)在香港提供生計及住所。

^阿富汗、古巴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的國民不包括在內。保安局/入境事務處會不時檢討被排除的國家/地區名單。無國籍但已在外國取得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持有確實可以重新進入該國的文件的人士,符合此計劃的申請資格。

  • 申請人須自費聘用執業會計師,協助證明符合淨資產規定,並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作出申請及提供相關文件;
  • 《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符合淨資產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處處長;
  • 當入境處處長作出審批後給予申請人「原則上批准」後,須以訪客身份來港不多於180天作出已承諾的投資。
  • 在規定的投資期間內完成已承諾的投資後,申請人須先向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申請核實他是否符合投資規定。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辦公室核實申請人符合投資規定後,會向申請人發出相關的審查證明書和把有關結果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
  • 申請人須在審查證明書的有效期內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交審查證明書,獲「正式批准」後,申請人及其受養人(如有)一般獲准只受逗留期限限制在香港逗留不多於24個月,條件是須在整段期間內持續符合此計劃的規定,亦須在其逗留期限屆滿前向入境處處長申請延長逗留期限。
  • 投資者須每年證明符合此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如有)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不少於7年後可申請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 或投資者已符合此計劃的投資管理規定達7年但不符合在香港連續通常居住的規定可申請在香港無條件限制逗留。
  • 投資最少3,000萬港元(或等值外幣)淨值於獲許投資資產;
  • 當中投資最少2,700萬港元於
    1. 獲許金融資產
    > 包括股票、債券證券、存款證、後償債項;
    > 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
    > 根據《有限合夥基金條例》註冊的有限合夥基金的擁有權權益*
    2. 非住宅房地產投資(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 同時須向「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投資組合」投入不少於$300萬港元,以支持本港創科及科技行業和其他有助香港經濟長遠發展的重點行業。

    *本段的私人有限合夥基金的所有權權益和合資格集體投資計劃下的私人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的總投資上限為$1,000萬港元。
  • 投資者須把獲許金融資產存於其在合資格金融中介機構開立的指定帳戶,該指定帳戶須專用作買賣獲許金融資產。
  • 在根據此計劃獲准留港期間,不得減少已承諾的投資。
  • 期間可隨時從指定帳戶提取由獲取金融資產直接產生的任何現金股息收入或利息收入,但不得將指定帳戶內任何獲許金融資產(包括累積的有關收入) 作出押記、轉讓或設定第三方受益人的權益。
  • 期間不能取走投資增值收益,但可以在獲許投資資產中轉換。如投資的獲許投資資產於市場有所虧損,投資者無須再投入資金以填補差價。如果投資者處置或變賣屬於此計劃合資格投資項目的獲許金融資產,須在指定限期前把不少於該等獲許金融資產總市值的款項再投資於獲許投資資產,以繼續符合參加計劃的資格。

以上有關計劃資料僅供參考,如欲了解計劃細節,可瀏覽投資推廣署《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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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透過《新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移居香港發展,歡迎進一步了解我們的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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